5月27日上午,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宣判现场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将农药“灭扫利”(书名甲氰菊酯)投放在麻阳苗族自治县兰村乡岩坳村西侧山坡溪流上游一水潭处,捡拾渔获物 2.7kg。被告人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二个月,对扣押的渔获物,依法予以没收,赔偿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费11080.3元。
法官提醒: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野生水产品,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进行生态环境赔偿,希望广大群众遵守禁渔规定,履行好保护生态环境应尽的义务,坚决杜绝非法捕捞行为。
来源:麻阳融媒体中心
作者:张杰
编辑: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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