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上午,麻阳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判处被告人胡某、秦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的刑罚,并承担涉案水域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费。当天中午,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县渔政大队联合督促指挥下,胡某、秦某购买鱼苗实施增殖放流,修复涉案水域生态环境。
审理现场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秦某在麻阳岩门镇新村小溪使用电鱼机捕鱼,麻阳公安局岩门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后,联合渔政大队当场查获非法捕捞的渔具2副、渔获物2.288千克。经麻阳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认定,被告人胡某、秦某捕捞的水域为禁渔区,捕捞使用的渔具及捕鱼方法为禁用工具和捕捞方式,渔获物非国家级保护鱼类,并对自然水域造成了水生生物资源损害。 鉴于被告人胡某、秦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承担涉案水域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费用,依法可以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法治保障。今后,麻阳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推动以刑事司法手段严厉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活动,切实担起守护青山绿水的职责使命。
来源:麻阳融媒体中心
作者: 欧阳 李永华
编辑: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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