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全县野外用火管理,预防森林火灾,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森林高火险期间,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林业主管部门、森林公安将依法严厉查处,引发森林火情或火灾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规范林区野外用火。未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林区边缘100米内实施野外用火。严禁上坟烧香、烧纸钱、点蜡烛、烧坟草等,严禁生产生活性烧灰、烧地(田)坎、炼山、吸烟、野炊、玩火、放孔明灯等,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严禁在林区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三、森林高风险火警,各乡镇、森林经营单位要在林区进出路口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收缴并集中保管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在火险重点地方设立火源管控点,严禁野外用火。
四、各乡镇、村(社区)要切实负起森林防灭火的责任,加强野外火源管控和宣传教育;督促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灭火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管义务。
五、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及其它森林经管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加强防范和管理,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完善森林防灭火设施和配置设备,切实消除火灾隐患,确保辖区安全。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由应急、公安、林业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违反通告规定,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七、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林区非法用火行为,举报电话:0745-5833210(县应急指挥中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特此通告
麻阳苗族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3年9月14日
来源:麻阳融媒体中心
编辑:滕舟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