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见附件一)因实施了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4条第3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2款之规定,依法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见附件二)因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1款之规定,依法处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见附件三)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见附件四)因实施驾驶拼装的摩托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处以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经我中心按照程序进行邮寄告知书,短信告知或者电话告知后,交通违法行为人未在三十日内前来我中心接受处理,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现我中心依法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七日。在公告期内,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到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提出陈述和申辩、听证要求,公告期届满后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麻阳苗族自治县城东政务服务大厅B栋一楼
联系电话:0745-5831588
特此公告
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
2023年8月21日
来源:麻阳融媒体中心
编辑:滕舟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