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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苗族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关于严禁林区燃放烟花爆竹、规范野外用火的通告

来源: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龙玥橦 2022-04-05 10:16:54

为切实加强野外用火管理,预防森林火灾,保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全县林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部门对任何违反规定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查处。

二、规范林区野外用火。未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林缘300米内实施野外用火,包括严禁上坟烧香、烧纸钱、点蜡烛、烧坟草等;严禁生产生活性烧灰、烧地(田)坎、炼山、吸烟、野炊、玩火、放孔明灯等。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严禁在林区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三、森林禁火期内,各乡镇人民政府(铜矿管理处)、各国有森林经营单位要在林区进出路口设立临时森林消防检查点,对进入林区的车辆、人员进行森林消防安全检查,收缴并集中保管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在火险重点地方设立固定或流动的火源管控点,严管野外用火。

四、各乡镇、村(社区)要切实负起森林消防的责任,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森林消防规定,不在林区和林缘违法用火。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管义务。

、各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森林经管单位要按各自职责加强防范和管理,设置森林防灭火警示宣传标志,配备森林防灭火设施和设备,切实消除火灾隐患,确保辖区安全。

、违反本通告规定,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的,一律由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在林区燃放烟花爆竹的,一律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携带烟花爆竹、香、纸烛等上坟火种的,一律由各乡镇(铜矿管理处)收缴并集中保管处理;烧纸钱、点蜡烛、烧坟草及烧灰等一切野外用火的,一律由林业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凡阻挠、妨碍火种收缴的有关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

违反野外用火管理规定,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规定,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还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林区非法用火行为,举报电话:0745—5833210(县应急管理局)。

特此通告。

麻阳苗族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     

2022年4月4日     


来源: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龙玥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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