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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阳法院:强化劳动争议案件执行 ?一周追回26万血汗钱

来源:麻阳新闻网 作者:彭盼 编辑:张蓉 2020-07-22 09:29:37

  “感谢法院,感谢执行法官,将公司六、七年来拖欠的工资执行到位,为我们讨回血汗钱。”7月20日,在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召开的涉民生类执行案件集中兑付大会现场,申请执行人家属由衷的感慨道。

  申请执行人陈开勇、李铁稳、郑学贵、龙志勇、王鹿华因被申请执行人麻阳华森矿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定书,于2020年7月6日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执行局受案后高度重视,立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迅速与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高峰取得联系。

  经麻阳苗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2008年湖南省铜矿改制,成立湖南华洋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该股份有限公司被他方收购并成立麻阳华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劳动争议系列案的申请人陈开勇、李铁稳、郑学贵、龙志勇四人均在铜矿务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一直在铜矿工作,2018年申请人李铁稳被诊断为职业性矽肺病,其余三人相继于2013年至2014年受伤,四人均被认定为工伤。在四人停工留薪期间湖南华洋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仅支付每人每月1000至2000元不等的少量工资。因被申请人麻阳华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愿依法补足四人停工留薪期间工资、停工津贴,拒绝履行代缴社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五险一金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向该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被申请人麻阳华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新公司成立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协议,劳动关系不成立,应驳回申请人所有请求。仲裁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麻阳华森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需向申请人补足停工留薪期间工资、补足停工津贴、支付诊断费、鉴定费等费用;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请请求,最终成功将涉案款项划拨至该院执行案款专户。截止日前,所有执行案款共计26.87万元均已发放到位,从执行立案到执行完毕仅用了一星期的时间。

  近年来,麻阳法院始终将追索劳动报酬、工伤赔偿金、抚恤金等涉民生案放在审执工作的重要位置,凡涉及到基层工人工资案件均做到了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下一步,该院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规范执行行为,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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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盼

编辑: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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