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荐申报2012届省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根据湘文明委[2012]6号和怀文明委[2012]1号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将于今年年底评选、表彰一批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凡在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走在全省前列,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县级市、县城,均可参与湖南省文明城市评选。
2、凡在创建文明村镇工作中成绩突出,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镇(乡)和行政村,均可参与湖南省文明村镇评选。
3、凡在创建文明单位工作中成绩突出,已经获得市文明单位称号,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或工会基层组织的多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参与湖南省文明单位评选。上述单位中已获得省级文明单位称号并在有效届期之内,可参与湖南省文明标兵单位评选。
4、根据湘办发[2004]16号文件精神,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实行届期制,每两年评选一届,荣誉称号经复查合格保持三届后自动消失,符合条件的,可参加下一届同一类别荣誉称号的申报。故2008、2010届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经复查合格后继续有效,2006届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等荣誉称号自动消失,符合条件的今年可继续申报同一类别的荣誉称号。
二、评选条件
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的评选条件按照湘办发[2004]16号文件中规定的条件执行。
三、评选办法
凡申请2012届省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的,均可于2012年6月30日前向县文明办提出申请,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向上级文明办进行推荐。
县文明办
编辑:张蓉